漳政〔2004〕綜12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漳州市滅除四害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的實際,認真組織貫徹實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漳州市滅除四害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滅鼠、蚊、蠅、蟑螂等有害生物(以下統稱四害),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除四害工作。
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以下簡稱愛國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四害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和管理,對除四害措施進行科學指導。
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分工共同承擔除四害管理職責,并監督所屬單位的除四害工作。
第四條 除四害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分級管理、部門協作、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的原則。
除四害工作以預防為主,實施以環境治理為重點的綜合性防治措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除四害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設公共衛生設施,組織動員全社會參加除四害活動。
第六條 滅除四害工作要采取凈化環境,消除和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殺滅四害等綜合防治措施。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業和場所,要有完善的防范殺滅措施。
第七條 各單位、各住戶應有防鼠、滅鼠措施。食品、飲食、倉庫等特殊行業應有更加嚴密的防鼠設施,加強防范。應采取堵洞、器械捕捉、毒殺等辦法消滅老鼠,任何單位和場所都要達到國家滅鼠先進單位的標準。
第八條 各單位、各住戶應徹底整治所轄范圍內的蚊蟲孳生地,并運用生物、物理、化學等辦法消滅幼蟲和成蚊,積水中不得孳生三齡以上的蚊孑孓和蛹。
第九條 各單位、各住戶應妥善處理垃圾、糞便和死禽,嚴禁隨地傾倒、堆放。易招致和孳生蒼蠅的行業、場所,應落實防蠅、滅蠅措施,嚴格控制蒼蠅孳生。應采取誘捕、拍打和毒殺等方法消滅成蠅。賓館、旅店、飲食品行業及食品生產、銷售行業要達到無蠅的要求。
第十條 各單位、各住戶應積極運用各種方法殺滅蟑螂。賓館、旅店、飲食品行業及食品生產、銷售行業要達到無蟑螂標準。
第十一條 城區每年應當至少開展二次、農村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統一的除四害活動。
每年四月愛國衛生月期間,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統一的環境整治、消除四害孳生地等除四害活動。
第十二條 愛國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除四害工作計劃,組織開展除四害宣傳,部署實施除四害工作。
第十三條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農區滅鼠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四條 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和縣(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道路兩側和居民區的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等環境衛生設施的除四害工作,采取場地硬底化、垃圾密閉收集、運輸、定期清洗、消殺等除四害措施。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將除四害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管理內容。依照《食品衛生法》對不按照國家規定設置防蠅、防鼠設施或者四害密度超過法定標準的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建筑工地除四害納入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內容。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對城市排水系統、污水處理廠等市政公用設施采取四害預防和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所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居民開展清除四害及其孳生場所的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具備條件的鎮、村統一規劃建設垃圾處理設施和菜地堆肥場。
第十八條 居民住宅室內除四害工作由房屋使用人負責。
居民住宅小區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實行物業管理的,除四害工作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除四害工作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第十九條 非住宅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用地,除四害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由本單位負責;
(二)各類企業及其生產、經營、加工、倉儲場所由生產者、經營者負責;
(三)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建筑工地,在建的由施工單位負責,停建,待建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綠地、內河除四害責任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開展健康教育和除害防病宣傳。
單位和個人應當進行經常性的除四害活動,并按照所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的要求,參加統一開展的清除四害及其孳生場所的活動,使用統一方法、指定的藥物及相關器械,采取有效的除四害措施。
第二十一條 生產、銷售、使用除四害藥品和器械,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偽劣的或者國家禁止使用的除四害藥品和器械。
第二十二條 從事殺鼠劑經營的單位應當取得經營資格。經營資格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愛國衛生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職責分工核準。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委托專業服務機構除四害。除四害專業服務機構設立應當報愛國衛生主管部門登記核準。
除四害專業服務機構應當有2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和4名以上操作人員,有除四害藥品、器械專用儲存場所,提供除四害服務時應當使用除四害專業藥品、器械,按照技術規范消殺四害。
除四害專業服務機構應當每季度將提供專業服務的對象、消殺四害方案和消殺情況報愛國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除四害專業服務機構應當經愛國衛生主管部門登記核準,除四害專業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應當經愛國衛生主管部門考試考核合格取得資格,愛國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考試考核合格后20日內核發資格證。
第二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除四害專業協會,應當在愛國衛生主管部門指導下,對除四害專業服務機構進行行業規范,引導建立公平有序的除四害專業服務市場。
第二十六條 除四害藥品器械經營者和專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管理規定,對廢棄的容器和藥劑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七條 滅除四害的監督、檢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級愛國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限期改正、罰款等處理。
第二十八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福建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拒絕參加滅除老鼠、蒼蠅、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體及消除其孳生場所活動的單位,由愛國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于有以上行為的個人,由愛國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處以300元以下罰款。
(二)經營滅鼠藥物和殺滅病媒生物體藥品、器械的,由愛國衛生主管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處于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未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至十七條履行除四害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單位負責人行政責任。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