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廳(局、委)、工商、安全監管部門及愛衛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3]63號)精神,農業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安全監管局和全國愛衛會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殺鼠劑經營資格核準工作的通知》(農農發[2003)14號)。為切實簡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手續,保證殺鼠劑經營資格核準和定點工作順利完成,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嚴格控制殺鼠劑經營單位的數量并合理布局
農區原則上每個鄉鎮核準 1—2個殺鼠劑定點經營單位,如確實需要,部分鄉鎮可適當增加殺鼠劑定點經營單位。直轄市的區,設區的市(地、州)、縣 (市)城內,原則上核準1—2個殺鼠劑定點經營單位。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地、州)的城鄉結合區,原則上核準5—8個殺鼠劑定點經營單位。
二、切實做好殺鼠劑經營資格的核準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廳 (局、委)會同愛衛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農藥經營資格條件,編制統一的殺鼠劑經營單位資格核準意見表。
各設區的市 (地、州)、縣(市)農業部門和愛衛會認真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核準殺鼠劑經營單位資格,并填寫殺鼠劑經營單位資格核準意見表,負責人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將本轄區殺鼠劑經營單位資格核準意見表統一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三、及時核發《危險化學晶經營許可證》
鑒于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時間緊、任務重,核發殺鼠劑定點經營單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工作,要達到以下要求:
(一)在時間允許的前提下,對已具備條件的,優先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36號)的規定,核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二)對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的時間內,無法完成《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工作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殺鼠劑經營單位資格核準意見表,直接核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臨時)》,不得交由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不得收費;《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臨時)》許可經營范圍僅限于“殺鼠劑”;臨時期限截止期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僅限于經營殺鼠劑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臨時)》,證書編號、登記編號單獨確定。
四、加強對殺鼠劑經營單位的人員培訓和監督管理
各地農業、愛衛會、安全監管及工商部門在完成殺鼠劑經營資格核準、發放殺鼠劑危險化學晶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以后,應適時聯合組織培訓,進一步提高殺鼠劑經營人員的素質,確保經營人員安全、科學、守法經營殺鼠劑。要加強對已核準定點的殺鼠劑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切實建立售后可追溯管理、市場定期監管、重大案件及時報告、監管過失責任追究等制度,堅決杜絕違法經營殺鼠劑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