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作為向經營單位等發放許可證的審批條件之一
鼠、蚊、蠅、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全國愛衛會規定標準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超過全國愛衛會規定標準兩倍以上的,處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最近出臺的《大連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城區內單位和居民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本單位管理范圍內或者住宅內的病媒生物密度。無力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殺服務單位進行消殺。
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細則規定,各級財政部門要把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管理,保障公共環境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的經費支出。
醫院、賓館、酒店、機場、港口、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等人員集中的場所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農貿市場、糧庫、廢品收購站、垃圾轉運站、建筑工地、飼養場、屠宰廠、牧場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設置有效的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殺設施,并指定人員負責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在審批發放相關生產經營、公共場所許可證時,應當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作為審批條件之一。
細則規定了處罰標準
細則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區市縣、先導區愛衛會辦公室責令限期整改,并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拒不參加病媒生物統一消殺活動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環境衛生臟亂,致使病媒生物孳生,對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影響和危害的,處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細則還對病媒生物消殺服務單位的行為作出規定,如,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在登記注冊后30日內到市愛衛辦備案。
市愛衛辦對符合條件的病媒生物消殺服務單位適時進行公示,以方便需要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的選擇。未經批準生產、經營消殺藥物,生產、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消殺藥物,消殺藥物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以及未經工商管理部門注冊從事病媒生物消殺服務的,由有關行政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該細則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